一、能做监护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能做监护人要承担的责任如下:
1.负责养育被监护人、教育被监护人;
(资料图)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3.应当尊重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4.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帮助被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哪些人不能成为监护人
不可以做监护人的人包括: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
三、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怎么处理
找法网提醒您,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处理方法是,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监护设立的方式有三种:
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