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调整的对象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客观上可以接受规范性的组织作用,而在一定的社会政治条件下也要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及构成法律调整机制的其他一切法律手段来实现这种作用的社会关系。
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重大特点在于,只有当这些社会关系表现为意志关系时,才能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为社会关系参加者事先规定一定行为规则,从而把人们的行为引导到最适合于一定阶级和社会的要求的轨道上。法既可以调整那些法律规范颁布以前就形成的思想关系,如各阶级、政党之间的政治关系,也可以调整那些由于法律规范颁布才存在,并随着有关规范的废止即在实际生活中消失的思想关系,如诉讼关系、行政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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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本条是关于民法典调整对象的规定。
民法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法典,是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民法典,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是广义的民法典。
三、法律调整的要素
找法网提醒您,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要素,分别是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由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划分出的基本要素,都与其他法律工具相结合,构成法律调整整个系统的四个子系统。
1.在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以法律、法规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创执法的程序、规范性法律文件、解释性文件、法规汇编、法典编纂等构成的子系统;
2.在产生法律关系阶段,以法律关系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权利主体、权利主体能力、权利客体、权力和义务、法律事实等构成的子系统;
3.在实现权利和义务的阶段,以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为核心形成一个包括适用法的活动、法律解释、法律监督等构成的子系统;
4.在法的适用这个机动性阶段,以适用法的活动为核心,形成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案件的立案、审理、辩论、取证、判决、执行等构成的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