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调整同一块土地不同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呢
调整同一块土地不同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参照相邻关系的规定,即各个权利人应当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相应权利人补偿。找法网提醒,如果权利人想提高自己土地的便利和效益,可以通过设定地役权取得对他人土地的利用。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用益物权有如下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
三、用益物权的意义:
用益物权有如下意义
1.促进物的有效利用:在用益物权法律制度条件下,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对他人之物的使用获得利益,从而使人们在不能取得或不必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时,也能利用该物而获得利益。
2.保障物的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用益物权制度不仅是在物的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间维持利益平衡,还要维持社会与物的所有人及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3.维护物的利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