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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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建筑施工合同中应该包含哪些重要条款
找法网提醒您,建筑施工合同中应该包含以下重要条款:
1.建设项目的名称和地点;
2.建设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3.建设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中间交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4.施工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5.建筑工程造价;
6.施工工程价款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方式;
7.施工设计文件及概述、预算及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8.施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9.双方的合作;
10.建设工程违约责任。
三、承包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