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确凿。就是说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违法事实存在,且确实为当事人所为。
(二)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三)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是什么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如下所示:
(一)处罚法定原则,即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处罚的量,执行者均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
(三)保证当事人知情权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处罚一个自然人或者单位是要说明事实以及理由,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
三、面对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一)知情权。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对自己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处罚机关询问。
(二)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处罚人受到处罚后,明明心里不服,却不陈述不申辩,搞“软抵抗”;或以暴力抗拒处罚,这些都是错误的。
(三)要求举行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比如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行为时,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而且当事人不承担税务机关组织的听证费用。但当事人要求听证,必须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如果认为听证的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在听证过程中,纳税人可就案件调查人员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应当注意,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至于在多少日内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均有明确告知,超过时限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五)请求赔偿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六)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七)申诉或者检举权。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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