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贰份(原件);
(二)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四)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原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中标通知书或洽谈确认单;
(七)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
(八)资金证明(原件);
(九)质量监督委托书;
(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
(十一)监理合同及监理企业资质证、营业执照、本工程监理人员名单、证书复印件、联系电话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十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原件;
(十三)施工组织设计(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名册);
(十四)项目经理证及项目经理手册、联系电话;
(十五)图纸审查批准书和审查合格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原件);
(十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
(十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预付情况和支付计划证明(加盖建设、施工单位公章。原件);
(十八)外地施工(监理)企业提供进金登记备案表;
(十九)提交定额测定费收据复印件;
(二十)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怎么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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