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若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且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
二、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起诉状;
(二)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三)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四)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五)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六)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交证据;
(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
三、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长时间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六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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