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用钢笔或碳素笔认真填写清楚《机动车变更申请表》上所列各个项目,车主是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车主是个人的,需填写车主姓名;
(二)持所需手续到检验岗窗口申请变更登记,检验车辆;
(三)到收款窗口交款;
(四)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到受理审核岗窗口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领取《机动车发牌通知书》。
(五)持《机动车号牌通知书》到牌证管理岗领取号牌,交回原号牌;
(六)凭检验岗窗口业务人员出具的《业务受理凭证》到照相窗口办理机动车照相手续,拍摄车辆照片;
二、车辆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有何区别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及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可知,车辆转移登记是指已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车辆所有人在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向车管所申请办理的登记;而车辆变更登记则是指已注册登记的车辆因为车身颜色改变、发动机更换、整车更换、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等,所有人向车管所申请办理的登记。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机动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我国法律理论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的。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不是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应该说明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无登记,无转让。
再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从这个法律条文也可以看出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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