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效,那么即使法院受理了、具体行政违法,起诉人也无法胜诉。
(一)普通诉讼时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6个月。
2、经复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为15日。
(二)特殊诉讼时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森林法)。
(三)最长诉讼时效
1、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为2年。
2、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
二、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行政诉讼有如下特征:
(一)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我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三)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四)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五)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千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三、行政诉讼对起诉期限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有5日、15日、30日、3个月四种情况。
(一)起诉期限为5日的。例如,治安行政条例或其他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的行政案件。
(二)起诉期限为15日的。例如,邮政法、统计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商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都作了起诉期限为15日的规定。
(三)起诉期限为30日的。例如,税务、资源、海关等行政案件及产品税条例、增值税条例、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渔业法、海关法等规定了起诉期限为30日。
(四)起诉期限为3个月。这是我国行政法中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最一般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此外,专利行政案件的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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