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车损索赔应提供的材料(一)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赔款收据;
(四)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出租车和特种车还要求准驾证或操作证复印件);
(五)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不同的事故要求不同的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公安部门证明;消防部门证明;气象部门证明;自行协议书;其他证明;
(六)估损单;
(七)修理清单;
(八)车辆修理发票;
(九)涉及车辆施救还需提供:拖车或吊车费用明细清单;拖车或吊车票据;
(十)涉及财产损失还需提供:财产估损单;财产损失清单(设备总体造价及损失程度证明或工程预算等);购置、修复受损财产的有关费用单据。
三、车辆鉴定内容痕迹鉴定:通过提取交通事故相关的接触痕迹比对、化验等检验手段,确定车、物、人是否有碰撞、刮擦、碾压等关系;不能确定肇事车辆,可通过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确认脱落物质与车辆、物体、人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事故车辆轮胎有爆裂,可通过轮胎痕迹鉴定确认轮胎暴胎原因;夜间发生事故且车灯损坏,可做灯光开启冷热光源鉴定,来确定车辆发生事故瞬间的开启和关闭。
指纹鉴定:主要解决车辆驾驶人不确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确定车辆驾驶人可做指纹鉴定。
微量物质鉴定:通过对现场勘验的微量物质成分检验,确定该物质与交通事故关系,常见微量物质有油漆、纤维、塑料、橡胶、油脂等。
物证鉴定:法医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人体毛发、血液、皮肉组织等样品,通过检验作出结论可为办案确认驾驶人或确定死者身份及认定人体与车辆或物体接触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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