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故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十日。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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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保全的期限是多长时间诉讼保全的期限是根据冻结财产的类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后能否再次申请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后能否再次申请,法院上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理解,诉前保全是因为情况紧急。既然申请人申请后不在法律规定的30天之内提起诉讼,说明情况不紧急。既然不紧急,申请人再次申请,法院就不能接受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了。所以,在法院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再次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一般不会立案受理的。但申请人可以起诉,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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