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是有明确的被告;
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当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的遗产继承纠纷时,当事人应当重点审查自己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院关于起诉受理案件的规定。
具体而言,提起遗产继承纠纷诉讼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是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二是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
三是证明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据(如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以及被继承人尚存遗产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房屋信息摘要等)。
二、构成遗产必须满足哪些条件(一)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
这是由现代民法典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二)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三)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四)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三、遗产继承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在财产纠纷中,遗产继承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争议的各方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起诉讼。
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针对这个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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