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赔偿属于什么性质的赔偿法律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国家赔偿属于民事责任性质的赔偿,这种制度及理论在普通法系国家较为流行。在普通法系国家,之所以将国家赔偿责任归属于民事责任范畴,一方面是因为这些国家无公法、私法之分;另一方面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国家机关的过错还是公民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都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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