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代物清偿发生以下效力:
(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
(二)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
(三)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
(四)新债务与原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原债务。
(五)如代物清偿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原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二、代物清偿的问题民法对债的消灭方式的规定包括代物清偿。即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务双方约定以转移特定物的所有权于债权人,使债务消灭的行为。代物清偿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的肯定,也体现了民事合同主体意思自治的原则。代物清偿是有效的。流质、流押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流质契约的禁止是指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流质条款则该条款约定无效。
禁止流质契约的立法本意:
首先在于维护质押权的价值权性,即质押权是以质物的卖得价金来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而流质契约将质物所有权预先约定移转于质押权人所有,与上述价值权的性质相违背。
其次,流质契约的禁止还在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利用债务人一时的急迫困窘而与其订胡燕来立流质条款,并在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获得该质物的所有权。这样将会使债务人遭受重大损失,也有违民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民法典代物清偿的规定有哪些我国《民法典》有所体现。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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