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法律援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二)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根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胜诉方可要求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三)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四)担保权诉讼案件: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这里的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五)仲裁案件: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
二、律师费如何收取律师收费依照有关规定或与委托人协商,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另外,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但下列情形不得采取风险代理:(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律师不得私自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费用。
三、律师费是先付还是后付律师费的收取方式,也由律师和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是先付费,也可以是后付费。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需要先支付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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