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是什么?
来源:找法网 发布时间:2023-01-17 07:57:45

一、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是什么?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大致如下: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资料图】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找法网提醒,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种类:

1.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包括罚款和没收财物。

4.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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