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播报: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怎么认定
来源:找法网 发布时间:2023-01-18 08:07:39

一、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怎么认定

(一)劳动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资料图)

(二)劳动仲裁调解书在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的;

(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法律依据《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二、劳动调解书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调解书法律效力如下:

(一)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

(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

(三)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因此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之前应当允许当事人反悔。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这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就是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制作调解书时实际上审理已经完毕。所以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时,仲裁庭没有必要再经过仲裁程序重复已经完成的审理,而直接裁决即可。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而使调解无效时,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以免久调不决,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仲裁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劳动仲裁调解书范本

申请人:汪xxx,男,汉族,现年58岁,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

委托代理人:刘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xxxx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申请人诉:本人从1985年开始就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是生产豆腐,月工资330元,到了1997年,到北山大山梁为被诉单位植树造林并看管树木,月工资380元。到了2009年元月,被诉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被申请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并补发2009年元月至5月的工资。

被申请人辩诉:

经查:申请人汪xxx1985年就在粮食处下属单位当临时工,于1997年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工作是在北上大山梁看管植物园。2009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本委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买够15年的养老保险,从1992年至2006年,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

三、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09年1至5月份工资5000元。

四、本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各一份,仲裁委存档两份。

首席仲裁员: 王 x

仲裁员:辛xx 杨xx

2011年6月15日

书记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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