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的具体表现
(资料图)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的具体表现有:
1.结果不同,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
3.保证期限是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理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权利人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权力将使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的不特定性归于确定,同时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诉讼时效的法律特点有: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有: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