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是受案的法院,受案的管辖法院确定规则如下: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找法网提醒,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三种: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