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原告需要哪些材料
【资料图】
行政诉讼原告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被行政处理行为的过程证据材料,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二、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是:
1.案件受理费: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行政案件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
2.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有: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字所需要的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等,一般由法院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或按实际成本收费。
三、行政诉讼原告可以选择撤诉吗?
行政诉讼原告可以选择撤。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
1.原告在行政机关未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2.原告在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申请撤诉。两种申请都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的原则,主要有三点:
1.原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或他人权益;
2.案件撤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撤诉是否反映原告的真实意志,有没有外力强迫或不正当干预的因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