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时效的构成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具体如下: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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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
二、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下:
1.民事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2.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给予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
4.人身伤害中, 当时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未发现的,从确诊日起算。
5.职务侵权赔偿请求,从职务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6.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民事诉讼时效,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
三、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如下: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