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个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各个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分别如下:
1.生命权
(资料图)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二、人格权的特点
人格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1.普遍性。人格权不论民事主体在年龄、智力、种族、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方面有何种差异,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权。
2.法定性。找法网提醒您,主体一旦出生或产生就应该享有人格权。
3.基本性。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独立的基本权利。
4.固有性。人格权不能被民事主体转让、抛弃,也不能被继承人继承。
三、人格权的功能
人格权具有如下功能:
1.创造功能。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或者叫做权利的渊源。人格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这些权利的产生,无一不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渊源而创造出来的。今后新的具体人格权的创造,仍然依赖于一般人格权。
2.补充功能。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又可以创造新的人格权,还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这些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