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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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立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3.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5、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的确认。
二、处理效力待定合同的办法
处理效力待定合同的办法有:
1.追认。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2.撤销。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找法网提醒您,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现为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限或处分能力,民事行为的其他要件均具备。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状态。即民事行为既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