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包括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资料图】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非法人组织有如下特征:
1.依照法定程序设立
非法人组织在实体上是法律允许设立的,在程序上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
2.依照法定程序设立
即拥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固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使之能够以该组织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3.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4.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当其在对外进行经营业务活动而负债时,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能够清偿债务,则由其自身偿付;如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则由其出资人或设立人对其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清偿。
三、非法人组织的的设立程序
非法人组织的的设立程序,《民法典》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设立登记、另一种是审批设立,其中登记是所有非法人组织必经的设立程序,也是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性基础,是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审批设立,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一些特殊的非法人组织予以的特别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例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需要经过批准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