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怎么处理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的处理方法如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立案后不处理怎么办
立案后不处理的办法是报案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即使报案人没有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作出申诉,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公安机关立案的常见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 ,公安机关立案的常见情形有以下四种: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