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关系应该如何理解
收养关系应该的理解是指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其收养类型主要有:
1.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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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3.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4.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5.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6.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
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二、收养小孩都需要什么条件
收养小孩都需要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关系无效情况有哪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等。
找法网提醒您,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