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产生条件是什么
来源:找法网 发布时间:2023-09-08 07:25:49

一、收养关系的产生条件是什么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资料图】

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且年满三十周岁;

5.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收养关系无效情况有哪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等。

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收养关系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关系生效的条件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找法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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