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撤销资格申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监护人撤销资格申请如下: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是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申请撤销。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的撤换是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是谁
找法网提醒您,下列主体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