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特点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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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不过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就权利之瑕疵应负的责任。权利担保责任是仅就买卖标的之权利,应负的责任,属于一种无过失责任,只要买卖标的之权利有瑕疵,即须负责,出卖人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3.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因买卖为有偿契约,买受人之取得权利,系支付对价而来,故不论出卖人有无过失,总应使买受人所取得之权利无瑕疵始可,否则有失公平。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有: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
2.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有限制。这主要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有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从而使买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权。
3.出卖人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却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如何认定
找法网提醒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规则是: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