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是否能设立抵押
(相关资料图)
耕地是能设立抵押的。为了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对禁止抵押财产范围进行了修改,即禁止抵押的财产删除了“耕地”也就是说,耕地也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抵押合同的签订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1.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产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由抵押权人妥善保管。
3.抵押标的如果是房产、船舶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对该标的投保,还可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抵押费用
抵押合同可以明确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谁承担,避免纠纷。
5.注意办理抵押标的登记手续
抵押的登记部门根据抵押标的性质有所不同。如,建筑物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为登记部门,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三、抵押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抵押的权利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的义务人是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找法网提醒,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但就各抵押权人而言,相互间仍有一个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