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1.非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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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
2.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3.行政法律关系事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案件,对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案件等。
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含义及特点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
1.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判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2.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重大疑难或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一律实行独任制审理。
3.特别程序中,除了个别案件以起诉开始外,其他案件都是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4.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人民法院的判决发生效力后,找法网提醒您,如果出现了新的事实、新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人和有关人员申请,经查证属实后,直接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判决。
5.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非争议的民事案件。
三、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是30日。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