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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遗产继承权以及接受遗赠的权利,其他情况下胎儿不享有民事权利。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才有相应的权利。
二、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一方面,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同时,还保障了胎儿接受赠与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传统民法对自然人权益的规定,通常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利益保护在这种立法模式之下就无从谈起。而《民法典》将民法对人的关怀往前延伸到胎儿,是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体现,进一步彰显了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
三、胎儿民事权利的作用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与法律上是否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直接的关系。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就具有了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资格,就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对于受到侵害的行为就可以通过诉讼予以救济,有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在民法典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背景下,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有胎儿继承或者赠与的公证事项中,就可以径直将胎儿作为民事主体依法维护其获得继承的权利和受赠财产的权利。在遗嘱公证中,也可以直接将胎儿设定为遗嘱继承人,而不是仅以特留份的方式为其保留份额。同理,在涉及胎儿的侵权赔偿事务中,如果当事人愿意以公证方式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起到预防赔偿纠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