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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什么意思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的意思是宣告票据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必须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除权判决不确认票据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判决票据无效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后阶段,但却不是必经阶段。只要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有人申报权利,即使申请人请求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也不能作出除权判决,而只能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的效力即可以使利害关系人在知晓判决内容后,另行提起诉讼;可以使社会众多成员获知其内容,便于维护其合法权益。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以外的人对票据丧失权利,即使是票据丢失后的善意取得者也不例外。同时,申请人被确认对票据享有权利,并自判决公告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三、除权判决后如何救济
除权判决后的救济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如基于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向其直接前手退票并请求其直接前手另行给付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对价。如果付款行已经付款的,因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并持除权判决获得票款的行为损害了最后合法持票人的权利,作为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请求申请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